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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与第一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现为“一个全面、三个首次”,即全面完善了定价规则,规范了定价程序,实现了严格按机制定价;首次实现了对所有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一次性全覆盖,首次核定了分电压等级理论输配电价,首次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格纳入省级电网核价。
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积极运用降价空间,进一步理顺了输配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的关系,为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创造了更好条件;进一步优化了输配电价结构,缩小了交叉补贴,为下一步相关政策完善奠定了基础;进一步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疏导了多个省份存在的电价矛盾;进一步实现了输配电价水平的稳中有降,多数省份聚焦降低大工业输配电价。同时,充分考虑外送电省份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外送电输电价格,将有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
《通知》明确,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所需资金在2020~2022年输配电价降价空间中统筹考虑,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此次核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完善定价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第二监管周期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输电价格结构,降低了输电价格水平,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知》明确,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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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用于补偿为区域、省级及增量配电共用网络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对应的成本。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前,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后,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来源:
电价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电力产品、服务及生产要素价格相互关系的有机整体,体现了各类电价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在关系。电价体系通常按电力交易环节、生产特征、产品属性、功能和服务对象、计价方式等形成和构建。(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电价体系按环节划分为
3月25日,福建省发改委公示王小清代表提出的关于“‘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全免”的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福建发改委将积极争取在下一监管周期(2026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输配电价时研究调整“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免征政策。原文如下: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
编者按一元复始万象新。在全国两会热烈召开之际,新一轮电改迎来了9周年生日。9年电改,在市场化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市场化”观念也亟需深植于行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行业治理、机制设计,还是规划投资、运营管理,都需以“市场化”的视角和思维进行决策,以促进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27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其中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形式为定调价监审。原文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3号各地、州、市发展改
力调电费作为一种具备奖惩性质的电费,有人欢喜就有人忧。从单个用户来讲,如果功率因数维持不错,不仅可以不被惩罚力调电费,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电费减免。(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但如果功率因数不佳,低于相应标准,那么也会在应缴电费的基础上额外掏出一笔罚款费用。力调电费是随电费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64号),详情如下: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2023年12月31日前纳
燃煤标杆电价北京燃煤标杆电价为0.3598元/度,则市场化交易电价上下限范围(±20%)为:0.28784~0.43176元/度。(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价格由当月平均上网电价和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构成。代购价格=当月平均上网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市场化交易用户上网电价中
深圳供电公司在南网系统内与广东供电公司平级,电价政策相对独立,其营业范围包含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电价政策与广东其它地区电价政策相同,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等同于广东东西两翼地区,具体分析可参照《电价巡礼之(四):广东》。本文旨在分析深圳市工商业及居民电价。(来源:微信公
1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行先试,制定出台支持独立储能发展电价政策。1.明确了独立储能充电电量承担相关电价的要求及范围。“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2.明确了独立储
电价简析之(四):广东因南网辖域内的广东供电公司与深圳供电公司属平级单位,电价政策相对独立,本次电价分析所指广东区域不含深圳市。(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其它广东地区根据区位划分不同用电价格,如上图:珠三角五市:广州、东莞、佛山、珠海、中山惠州江门(不含恩平、台
【我们将按照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精神,持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围绕“完善市场机制、统一规则体系、扩大市场范围”的远景目标,从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调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严格市场监管、培育新型主体等方面着手,推动电力市场向更加成熟、更加稳定、更加开放方向发展。】——山西省能源局总
书接上回(电改导火索——二滩弃水),《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中描述了关于“二滩弃水”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关系:二滩水电站电送不出去,既有电网瓶颈的问题,也有电力体制上的原因。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要想办法解决二滩电力送出问题,且必须对现行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来源:微信公众号“售电星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在“价”于2021年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后,“量”上也很有可能迎来巨大改变,这是整个电力市场改革潮流对于行业的影响。那么,作为更上游的新能源经济性评估工作,有必要未雨绸缪,以动态评估(现货市场仿真)取代过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我们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以用户市场化购电为核心的总体思路,用户对市场化购电的满意度、方便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衡量这一轮改革成绩的重要标尺。但是9年来,用户对市场化购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售电侧改革自“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售电业务渐次放开,零售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售电主体不断进入,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然而,与批发市场建设的改革进程相比,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仍面
2015年3月15日新一轮电力体制机制改革启动至今,已经历九年有余。本轮电改以批发侧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主线,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形成了有别于诸多传统价格、运行政策的改革政策谱系。2015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东、山西、山东、
编者按4月1日,《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能源电力转型升级持续深入,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侧特性发生巨大改变,出现了许多影响电能质量问题的新因素。同时,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都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正式进入深水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成效喜报频传,山西、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转为正式运行,南方区域市场成功开展全区域试结算工作,省/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改革下一阶段需要对各市场进行衔接,即建立多层次的全国统一市场体系,以实现电力资源在全
4月1日,国家能源局召开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面总结2023年能源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部署2024年改革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局长任京东、万劲松出席会议。会议指出,2023年,国家能源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
电力现货市场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进入“转正”与提速阶段。2023年,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文件密集出台,首个国家层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发布,明确各省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度全国一盘棋加速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山西省、广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从试运行状态转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能源”热词再度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的工作要重点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电力、油气、铁路和综合运输体系等改革,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是电价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电价制度改革则是电力体制和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202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当前恰逢能源电力转型的关键时期,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
为支持我省独立储能加快发展,促进先进技术规模化应用,1月27日省发展改革委先行制定并印发支持独立储能发展电价政策。政策明确了独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政策,是国内首个完全契合第三监管周期电价政策要求的独立储能充放电政策;同时建立健全独立储能阶段性容量电价激励机制,这也是国内首个独立储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贵州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建立事前研判、事中监测、事后分析的全过程监测机制,加强对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的监测。售电公司要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向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
9.2万亿、126万亿,2023年用电量和经济数据上周出炉。从数据看,与年中分析的五大新趋势一致。(来源:微信公众号“享能汇”作者:享能汇工作室)不少人好奇,用电量增速都6.7了,为何GDP才5.2呢?GDP和用电量,是否解耦了?本文前半段先跑题,后半段着重推理。2023年年终数据出炉,总体优于2022年。全
1月5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纳入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即每年每千瓦330元。我省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为30%左右,2024年至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
今天,山东率先发出2024年容量电价机制调整通知,通知中,正在执行的用户侧容量补偿电价0.0991元/千瓦时,将从2024年1月1日起,下调至0.0705元/千瓦时,度电降低2.86分。(来源:享能汇作者:享能汇工作室)根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能源局山东监管办今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完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决定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按照固定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后续将根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7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其中提出,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各地对新
电价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上网电价通知》),2023年11月10日,联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容量电价通知》),提出适应煤电功能加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这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在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是继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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