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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外力破坏引发的供用电纠纷案的思考

2020-08-07 13:31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作者:凌华 徐亚静关键词:供电公司供电企业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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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2014年10月12日11时20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10千伏五甲线突然停电,五甲供电所接到报修电话后赶到现场,发现五甲线69-19号杆到69-20号杆处因挖掘机碰线而断线,立即向配电运行班组汇报,配电运行班组立即开展抢修,于当日14时50分恢复供电。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凌华 徐亚静)

该线路下有一综合变用户——艺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养殖南美白对虾需要,该用户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用电,同年6月19日与国网南通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用电人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014年10月12日,曹某驾驶的挖土机大臂将电线刮断,造成停电。停电当日,原告在其虾塘内发现死虾。同年11月,原告打捞出5万余斤死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0万元。

原告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具有停电前的通知义务。停电后,被告在事故抢修中拖延时间、抢修不力,致使原告3万千克对虾因停电后缺氧时间过长而全部死亡。

国网南通供电公司辩称,外力破坏引发的突然停电,无论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供电公司均无停电前的告知义务,也不具备停电前告知的条件。且停电后供电公司已依法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并及时恢复了供电。停电事故发生前供电公司曾先后两次向原告书面送达了《安全隐患告知书》,提醒原告需增加备用电源,已履行了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但原告均未充分重视,致使事故停电后原告自备发电机组未能及时充分发电,进而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力线路事故系第三人施工引起,并非由供电企业本身原因而发生,故依法属于免责范围。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存在怠于修理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留下的思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力破坏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明显是第三人过错引发的停电事故。通常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但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突发停电事故中.因停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和停电的非计划性,供电公司不具有事前通知可能,在法律上也无相应义务。应该说案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是最后双方还是走上了法庭,值得双方思考。

用户防范意识薄弱

本案对相关用电要求较高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相关企业应提高安全用电防范意识,采取应对措施,如配备备用电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早在2014年7月16日,通州供电营业部工作人员就上门对该用户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明确告知缺少自备应急电源的隐患,告知因电力线路在非正常情况下(雷击或意外事故)突然停电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养殖带来损失,明确提醒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

承担。该用户负责人还在告知书上的接收人栏签了字,可并没有把供电公司的提醒当回事。

供电企业不是“唐僧肉”

通州法院的法官认为,供电行业具有公用性、公益性等特点,由于其营业覆盖面广、传输距离长,故影响电力运行安全因素及发生断电事故的风险多具有不可预测性,如上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供电企业赔偿,则将使该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难以维计,不能达到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目的。故用电人对非供电企业责任的停电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类似一发生事故,不是深刻反省,而是立即把供电企业告上法庭的事例,各地时有发生,供电企业俨然成了唐僧肉,动辄就被要求赔偿几百万,这样不仅不利于用户提高自身用电水平,也不利于供电企业的正常供电,容易使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被侵害。

依法供电应成常态

2014年6月19日,国网南通供电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低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一条就是电力运行事故因不可抗力、用电人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责任。另外,针对当地河网密集,水产养殖户近年来有所猛增,为了防止客户出现停电跳闸等安全隐患,该公司先后多次对原告某水产公司等客户的内部线路、自备应急电源等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并两次向原告书面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提醒需要增加备用电源,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可以说是尽了最大义务。同时,为了防患于未然,该公司及时向客户提供非居民用户告知书,通过向客户进行友情提醒,其中除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客户独立自备应急电源外,还要求客户量身制订生产停电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有这些,都是胜诉的关键。因此,依法供电必须成为供电企业常态,这样合法权益才能免受侵害。

及时收集证据应对

获悉被告上法庭后,国网南通供电公司多方收集有力证据提交法庭,形成对本方有力的证据链,如及时调取当地公安机关在停电后第一时间所作的调查笔录,查明村民曹某在操作挖掘机时碰到线造成停电事实,提交现场照片等有力证据,同时,又向法院申请曹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法庭确认本案是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停电事故,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曹某承担。此外,还向法庭提供准确的停电时间和当天的抢修情况,证明履行抢修义务并及时恢复送电,还提供两份《安全隐患告知书》及提醒客户增加备用电源等有力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化被动为主动

原告举证当地村委会及数十名村民书面证言证明供电公司在下午上班后才派员赶到现场,且在与肇事方曹某谈妥维修价格后才进行抢修,耗时5个多小时,而根据曹某庭审中只碰断了一根电线的陈述,原告推测理论上供电公司可在90分钟内抢修完成,以此证明供电公司存在怠于抢修问题。南通供电公司通过提供事发当天的实时负荷曲线图与抢修工作日志来证明当天的抢修情况,重点提出了断电抢修所耗时间不存在理论上的推测,与被碰断电线的数量也不存在必然联系。法院因原告举证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而未予采信供电公司存在怠于抢修行为。

本案中,供电公司虽然胜诉,但本质上而言是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的结果,而非供电公司强有力地证明其进行了及时抢修行为。因为,从法律上来看,对如何界定实质上的及时抢修具有一定困难,但是,通常来说,一个实质上的抢修行为必然包含一些形式上的要素:抢修人及时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即时开展抢修等,这些都是供电公司可以进一步加强的地方,应尽量避免不及时到达抢修现场、到达现场后先谈价格再抢修等现象,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假如在及时抢修的同时,在法庭上能提供抢修人及时到达现场以及抢修现场的具体情况等影像资料,那么供电企业将化被动为主动,类似案件的胜诉率将大大提高。

《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得好

本案中,《安全隐患告知书》的使用值得肯定,也是可资借鉴的地方。江苏水网密布、水域纵横,水产养殖用户甚多。从近些年实际案发情况来看,并非所有的水产养殖户都配备了备用发电装置,往往只要发生第三人侵权等意外事故,便容易造成与供电企业的矛盾纠纷。因此,通过《安全隐患告知书》等方式的综合使用,最大限度地善意提醒用电客户存在的风险,对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补强证据效力等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本文作者:凌华、徐亚静,均供职于国家电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公司。

本文选自《大众用电》2020年第5期,“电与社会“”版。

原标题:一起外力破坏引发的供用电纠纷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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