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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2020-06-19 08:43来源:广西桂林工信局关键词:电力设施用电改造用电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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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市政府2018年9月与广西电网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框架协议》政策文件精神,促进桂林市加快打造国内先进电网,满足新时代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市工信局组织桂林供电局编制了《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敦促相关村委有效落实台区用地、线路通道以及弱电线路同步改造等方面的责任,通过3~5年时间规范老城区及城中村强、弱电线路建设,确保用电安全”。

市工信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为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10千伏线路走廊、400伏(含220伏)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线杆杆位及线路沿墙布线等公用配电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让”的原则,由城中村村委协调电力设施走廊通道出让,供电单位作为供电设施改造的投资及建设主体,无偿开展城中村用电改造工程,供电单位改造工程资金不用于征地资金补偿。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供电部门积极推进城中村用电改造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指导及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电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用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城中村村委应配合供电单位协调线路、变压器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供电单位对城中村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辖区内城中村村委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公用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九条 城中村公用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住宅用户容量按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瓦/平方米标准配置;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用房为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房(含商铺、会所等)为100~150瓦/平方米;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城中村村委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条 供电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中村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进行提升原址公用配电设施装配备水平、新增变压器布点、剥离强弱电混搭通道等改造时,应考虑满足中长期城中村负荷发展需求,并尽可能降低后期运维成本。若改造后供电设施运行环境降低使设备安全裕度降低,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城中村村委为改造申请主体时,城中村村委需根据用电需求,向供电单位提出改造申请。供电单位基于电力设施运行情况会同提出改造需求的村委开展现场勘查后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供电单位为改造申请主体时,供电单位根据城中村负荷分布情况、供电质量水平、电力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新增客户用电报装情况,向相关城中村村委提出新建、改建供电设施要求,会同相关城中村村委开展现场勘查,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立项,并纳入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在提出或收到改造申请后,城中村村委应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对本次改造涉及的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杆落点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以函件形式报送供电单位,供电单位以此作为城中村配电设施改造的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 供电单位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改造项目立项、评审、实施、验收、投运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中村村委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造属地协调主体,在改造过程中负责属地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供电单位应优先考虑纳入改造范围,城中村村委应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如因城中村村委属地协调不力导致隐患整治类公用配电设施改造不能按期实施的,供电单位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为防范人员触电、避免火灾等隐患,优化电力设施运行环境,配电线路走廊应独立使用,不得出现光缆、信缆等弱电线路搭挂问题。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停电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影响的,供电单位应提前发布停电公告。

第二十条 供电单位应简化流程,组织技术人员参与改造方案评审,指导村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配合相关村委做好施工推进、停送电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城中村用电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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