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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版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促进提升区域电网利用率

2019-12-09 22:41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键词: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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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首个监管周期即将结束,国家发改委在深入总结第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对2017版本《办法》)进行了修订。与2017年版本相比较,2019年版本在以下五方面做出了修改。

1.完善输电价格定义、新增投资认定条件

清晰界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内涵,即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与区域电网投资审批体制相一致,即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共用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

2.完善电量电费、容量电费比例计算方法

将计算参数从物理技术指标修改为成本指标,使其与成本加成定价机制一致;明确电量电费的比例以变动成本为基础、按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的比例确定,促进提升区域电网利用率。

3.明确各省分摊容量电费计算公式

增加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跨区跨省送(受)电服务安全支撑的因素;明确各项因素对应权重的计算方法,以及各省级电网间如何分摊的计算公式,提高分摊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上述统一容量电费分摊方法基础上,考虑华北区域电网下嵌套京津唐二级区域电网的特殊性,进一步规定华北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分摊方法,客观反映华北区域电网网架架构。

4.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

明确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进行平滑处理。

5.简化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和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相关内容

明确相关内容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我委对2017年发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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