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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结合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可在2019年2月28日前,登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http://www.hndrc.gov.cn),首页通知公告,进入“《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邮件形式提出。
电子邮箱:henanjieneng@163.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省发改委环资处(邮编:450018)。
联系电话: 0371-69691416、69691415
附件: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15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煤炭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减煤措施落实情况。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定为未完成等级。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在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有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
第七条[节能计划制定与实施]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合理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第八条[能源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和规范,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条[节能奖惩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十一条[能源计量]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能源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能源利用报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煤炭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使用煤炭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消费情况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煤炭消费状况月报表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能源管理信息化]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应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改造,降低煤炭消费。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能源品质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质量管理,以煤炭为主要用能品种的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煤炭质量,降低灰分和硫分,提高入炉煤热值。
第十八条[能效对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节能审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省政府国资委将省属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县有关部门相应加强对重点用单位中的地方国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强化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利用国家或省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为未完成等级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价格政策]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耗能超过限定值的用能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五条[技术研发激励] 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第二十六条[能效领跑激励] 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计量违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统计违规]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未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开展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能耗超限]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四条[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节能审查违规]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违规]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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