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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

2019-01-14 08:56来源:河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电网企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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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推动河南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帮助用户节约电力电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为用户提供用电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用电监测和诊断、综合节电方案设计及设备改造等“一站式”综合电能管理服务。

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推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交通出行、大型公用及商业建筑用能等领域电气化,不断强化电能替代服务保障,持续提升电能替代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营水平,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工作。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电能替代技术推广目录中电锅炉、电窑炉、热泵等电能替代技术,对落后用电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

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能服务机构应积极培育绿色用电消费群体,创新制定可再生能源用电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向广大电力用户延伸,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引导终端用户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通过发放绿色电力证书等形式,鼓励广大电力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推动绿色用电朝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政府、国有企事业机关等率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积极支持绿色用电。

加强电网企业需求侧管理工作考核,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评制度,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将上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负荷监测和控制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本年度电力电量节约目标和其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等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可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资金用途可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等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示范项目补贴、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18〕10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物价局(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国资监管机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推动我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在各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六条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网企业在规划、运行、管理等环节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电网企业应完成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企业应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节约用电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一)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的供配电节能技术,使用节电型输变电设备,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及采用其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合理优化输配供系统结构,采取各项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逐步将线损率降低至全国平均水平以内。

(二)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帮助用户节约电力电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为用户提供用电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用电监测和诊断、综合节电方案设计及设备改造等“一站式”综合电能管理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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