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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或取消

2016-03-18 11:48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关键词:售电侧改革配电网供电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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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江苏要取消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

消息传来,惊出一身冷汗!

眼见为实,赶紧跑到江苏省物价局的官网上核实——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就是方便。结果,真的看到了这份名为《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的文件!

看题目够刺激的。喜欢刨根问底,赶紧接着找被废止的两个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苏价工〔2012〕316号文件。

从两份被废止的文件中,又发现了新的线索《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

至此,事情的来龙去脉似乎是搞清楚了:

2009年,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明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并规定了具体标准。

2011年,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1〕214号),对09年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了供电公司和开发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配电工程的土建设计、施工,开发单位负责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土建所涉及政策处理、市政规费、青苗赔偿;开发单位负责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土建部分的建设,供电公司负责提出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

2012年,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核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2〕316号),对价格重新进行了明确。

2016年3月,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废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苏价工〔2016〕41号),废止了2011年、2012年发布的上述两份文件。但——观茶君提醒小伙伴注意,转折之后往往才是重点——并没有废止2009年的文件!也就是说:《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依然有效,“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规定并未改变!

因此,仅从现在的文件看,取消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只是虚惊一场。

但是——转折又来了——提醒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这份最新文件中的下列表述:首先是关于目的,“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放开是改革的重点,也是电改的重点,那么,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属于哪个环节,是否该放开?

其次,关于后续工作的安排更是非常值得,物价局明确:将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对“居民供电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项目进行梳理和明确,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看来,关于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只能有待后续文件予以澄清了。

改革的年代,特别是与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网扯上关系,真的发生点变化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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