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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电网公司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

2015-07-20 08:40来源:能源与环保关键词:售电公司电网公司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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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的高度发酵,关于电网公司适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的讨论如火如荼。对此,电网方面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今天,我们推送的文章来自反方,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反对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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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的几点理由

正方反方←1电网的角色定位是什么定位在未来的电力市场中,电网公司的定位可以是以下几种:一是承担输配网运营和调度,即类似国外电力市场中TSO+DSO的角色,其利益诉求在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盈利模式以过网费为主;二是电力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或者所有方,主要盈利模式是收取交易费用、资金池沉淀利息等;三是计量方,为售电商和发电商提供结算数据服务,收取数据服务费;四是公益性售电服务,赚取公益性售电价差并获得交叉补贴。这四种角色在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业务组织、核心能力方面已经有所区别,电网公司要进行大量的适应性调整,如果再介入市场竞争性售电业务,则电网公司承担市场角色过多,业务交叉错乱,影响市场充分竞争。 2违背市场公平原则公平

电网公司介入竞争性售电业务,同时又承担电网运营、交易结算、计量计费、公益性售电等其他业务,即在市场交易中同时作为市场运营方和市场参与方,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明显违背市场公平原则。

由于所有的电网运营数据和交易结算数据都在电网公司,如电网公司又是竞争性售电商,在市场竞争处于信息单向透明的地位,明显不利于其他售电商,甚至可能出现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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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市场公正原则公正未来电网公司需要承担无差别化公正服务的义务,即对各发电企业和售电商提供无差别、无歧视性的并网接入、电力传输服务、交易结算等服务,如果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电网公司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售电公司,则电网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其他售电市场主体形成有差别、歧视性服务甚至拒绝服务,这明显违背市场公正性原则。4

违背市场公开原则公开

根据目前电网公司对于电力数据的垄断性独占推测,未来,在电网公司占据售电市场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售电市场的相关数据将在电网公司内部形成闭环循环,不会向外界充分开放,数据的公开性无法得到保证,监管方难以掌握售电及用电市场的真实情况,影响监管有效性。

此外,国务院正在重点打造中国的“互联网+”国家发展战略,“互联网+”战略的重点即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同传统行业的深入融合,而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消费数据是“互联网+”的核心资源,因此,电力信息的开放关乎“互联网+”的大战略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地,关系到中国产业结构大转型是否能够成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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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隐性利益输送利益此次电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即理清输配电成本,改变电网公司的盈利模式,若电改后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由于售电侧业务成本可能包含营销成本、配网运营成本、配网线损、用户线损、交易成本等,可能出现电网公司将售电侧竞争中的部分售电成本,隐性转嫁到输配电成本中,如将用户线损或售电公司投资的配网线损和运营成本转嫁到输配电成本中,形成隐性交叉补贴,不仅将无法彻底理清输配电真实成本,更有可能的是,电网公司将其售电成本通过不合理的输配电成本转嫁给其他竞争性售电公司,严重影响售电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形成不正当竞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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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新的垄断格局垄断

此次电改的一大期望就是通过放松管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并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快速发展,在新能源、智慧能源、“互联网+能源”等领域形成溢出效应,推动能源产业的变革与创新,使我国在下一轮全球能源竞争和经济竞争中获得更多主导权。

若计划经济色彩严重的电网公司,继续介入竞争性售电业务,则又回到输配售一体化的老路上,不仅形成新的垄断格局与改革初衷相违背,更是严重抑制市场活力,无法形成溢出效应,不利于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中的能源创新,不能带动整个能源技术产业链的转型升级,与国家改革大方向相背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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