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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售电市场门槛没那么容易

2015-04-20 14:11来源:新浪专栏作者:吴疆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配售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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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工作会一开,配套政策出台即将进入高峰期。资本市场早就盯着“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不过,参不透文件背后暗藏的玄机,死都不知道是怎么死的呀。本文深度解析电改中那些还没被发现的坑,还有下一步配套政策博弈的关节点。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是新一轮电改的重点与亮点,不仅对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市场化电改架构有所交代,而且对“混合所有制”等时髦热词高度迎合,不仅政治正确,而且通过专家放风媒体宣传更是赢得资本市场一片欢腾。

但目前发布的新电改9号文还仅仅是“指导意见”,文字相对原则性且不乏交待未尽之处,对于参与新一轮电改的投资者,到底机会几成?风险几何?下一步博弈焦点何在?

培育主体暗留后门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是9号文的卖萌点之一,第18条中明确的售电主体的培育途径多达5类,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分布式电源/威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及节能服务公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等。

但值得关注的是: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允许现有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后,自主向用户售电”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售电主体的培育途径从6类减少为5类;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园区开发区组建“独立配售电主体”、社会资本投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事“低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从事售电或配售电业务”,在9号文中删除了全部涉及“配电”的内容;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

由此可以看出:

9号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配+售”的小垄断业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原有配售一体的地方供电企业,虽然多半会默认其原有的售电资质,但不再列入政策中的培育范畴,也即不鼓励其进一步扩张(与大电网形成竞争);而对于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各类小垄断,则从一开始就全部挡在了门槛之外。

这种政策倾向与制度安排,与笔者《中国式的电力革命》中网络业务/非网络业务“错位竞争”的理论是一致的,有利于未来终端市场的理顺,在文件中进行明确可以给市场一个确定的信号与导向。

但是,在对“配+售”小垄断严防死守的同时,对电网企业“输+配+售”的大垄断却暗开后门、不再强调强制退出——这无疑是9号文中没有交代清楚的重大疑问之一,在下一步有关配套方案中应该给予明确,还地方供电企业一个公平。

多数业务盈利空间受限

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电力采购——根据9号文第2条、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采取与发电企业协商、电力市场竞价、向其他售电商转购等多种方式采购;

电力批发——根据9号文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向其他售电商进行转售;

电力转零售——即向参与市场交易的大用户进行转售,虽然未见明确文字,但从行文看应属不禁止,而且对于市场格局具有显著正面价值;

原标题:跨过售电市场门槛没那么容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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