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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 准入监管

2014-10-29 16:2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承装(修试)电力施工电网工程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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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电监〔201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4月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一些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部分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部分单位以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受让许可证;违反许可制度转包、分包工程;一些持证单位分支机构设置不规范,违规承接工程、违规施工;一些电力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将工程发包给无证企业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还严重影响到电网工程建设质量,威胁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安全运行,积极有效地发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管功效。按照电监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监管工作原则,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

1、强化许可证后续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已有11000余家企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的普及持有工作已基本结束,管理重点从颁证转移到证后管理。为推动并更好的适应许可证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会28号令规定的许可证法定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致使企业不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这部分企业,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对不符合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作出市场退出处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原标题: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 准入监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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