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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河北省电力条例》 8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7-07 10:51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条例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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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断对有窃电行为电力用户的供电:

(一)通知当事人;

(二)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有窃电行为的电力用户在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对有窃电行为的居民用户在一日内恢复供电,对有窃电行为的非居民用户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五条影响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力用户,接到供电企业的整改通知后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电力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电力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实施作业的;

(四)其他危及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收集窃电证据。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电力用户权益保障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保障电力用户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电力用户享有优质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

(二)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

(三)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四)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

原标题:河北省电力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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