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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文!恶意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列入严重失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2018-09-04 17:1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市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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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zzgz@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北京建设大厦2层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00055),并在信封上注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

附件: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8月29日

附件1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形成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信息不再公开披露或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条 〔失信信息定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归集和披露的,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定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是指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失信信息的信源单位,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第五条 〔部门职责〕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的受理、确认等工作。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根据信用修复确认结果,停止失信信息的公开披露,同时解除失信信息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修复分类

第六条 〔失信信息分类〕 失信信息包括以下类别: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二)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认定并报送的,对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

(三)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报送的其自身被其他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分类修复原则〕 针对失信信息类别,实施分类修复:

(一)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二)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确认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后,及时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更新;

(三)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相应行政部门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更新;

(四)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更新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八条 〔通用修复条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二)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

第九条 〔具体修复条件〕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对应的信用修复条件如下:

(一)对于轻微失信信息,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予以信用修复;

(二)对于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且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予以信用修复。

失信信息认定之日,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监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文书的出具日期。

第十条 〔不予修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直至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

(一)信用修复后1年内新产生的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

(二)因谎报瞒报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恶意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的;

(三)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予以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认为自身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在“信用能源”网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承诺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书面申请的提交复印件,网上申请的提交扫描件。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完整的应当及时受理。

书面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审核决定〕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 运行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确认修复的失信信息完成信息修复标注及撤销信息公示,并不再作为信用惩戒依据,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黑名单退出〕对于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其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出黑名单,运行单位对退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按程序解除联合惩戒。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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