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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2018-08-23 15:34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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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着力解决电力市场化交易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体系,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请各发电集团根据所属电源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实际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原则上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各负责组织不少于10个省(区、市)的发电企业填报。填报单位要注意选择不同电源类型的企业。其他发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填报。

关于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三峡集团、国家能源、国投、中核、中广核、华润集团办公厅,中电联、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着力解决电力市场化交易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体系,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独立填报调查问卷(详见附件1~附件6)。其中,附件1为电力交易规则基本情况,附件2、3为市场内电力交易品种有关情况,附件4、5为市场间(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品种有关情况,附件6为有关情况文字说明。本次调查面向全社会公开,希望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积极填报。

二、请各电力交易中心认真详实填报调查问卷内容,一并提供问卷涉及的相关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相关实施方案等支持性文件(含纸质和电子版)。其中,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不需填报附件2、3,其他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所在市场内和市场间规则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

三、请各发电集团根据所属电源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实际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原则上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各负责组织不少于10个省(区、市)的发电企业填报。填报单位要注意选择不同电源类型的企业。其他发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填报。

四、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协助组织各省份至少10家典型用户代表填报。其他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自行在国家能源局网站下载表格填报。

五、问卷统计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9月5日前完成调查问卷反馈。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其中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填报过程中,如有未明事宜,请与我局联系。后续如有工作需要,将组织开展现场调研。

联 系 人:王雪晋

联系电话:010-63413447 13700646090

传 真:010-66021913

邮 箱:nyjfgs@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15室(邮编100031)

附件:1.电力交易规则体系基本情况表

2.固定周期市场内交易品种详表

3.非固定周期市场内交易品种详表

4.固定周期市场间(省间)交易品种详表

5.非固定周期市场间(省间)交易品种详表

6.文字说明提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8月16日

1.包含交易规则及实际发挥交易规则功能的交易方案、补充通知等。如预留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充,下同。

2.表中电量、价格、电费量纲为兆瓦时、元/兆瓦时、万元,下同。

3.准入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点对网消纳的省外发电企业等。

4.放开计划购电主体指计划放开部分对应电量进行直接交易过程中可以参与购电的主体,包括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含实际控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实际控制)、电网企业(以代理方式)、发电企业(以发电权交易方式),下同。

5.交易方式包括双边、集中竞价、挂牌等,下同。

6.填写格式为固定期交易--(年度、月度、年、月、周、日、日内、实时交易)、非固定期交易--(不定期、临时和连续交易(即交易中心工作日连续开市)。

7.集中交易出清方式包括系统边际价格出清、分区边际价格出清、价差配对等,下同。

8.偏差调整方式指《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中规定的调整方式。

9.指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累计偏差产生费用的总额,时间要求下同。

10.偏差考核费用已经支出总额及使用名目。

11.填写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或按照价差传导方式收取,如填表时间存在两种方式分时段填写,下同。

12.在输电费外收取网损或输电费含网损,下同。

13.如不同交易品种限价不同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并简单描述限价制定依据和限价水平(与核定电价相比)。

14.指所在市场各交易品种结算顺序,例如“优先发电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合同转让电量……”,下同。

15.指用户使用的全部电量是否均自市场交易,如非全部电量来自市场交易,填写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比例。

16. 必须开(停)机组定价方式,以及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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