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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018-08-22 09:39来源:住建部关键词:建筑电气电气设备电气行业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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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所址选择

4.2.1 住宅用电容量超过250kKW时,宜设置变电所。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配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可采用独立式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但不足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每套住宅应采取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措施。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和进户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15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40m~15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7m~54m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电源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电源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2)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2.7 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或隔墙空腔内等部位。

7.2.8 装配式住宅电气线路的导管布线及敷设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2017的规定。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5 室外布线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24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环境、技术条件允许时,可增加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排管的根数。

7.5.2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室外电缆数量超过18根时,可采用电缆排管或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延伸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7.5.1 直埋敷设或经电缆排管敷设的室外电缆,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地下室时,宜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入口处设电缆井,并应在外墙处采用防水套管或相应的防水措施,备用套管应做好防水封堵。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

7.5.6 直埋敷设或经电缆排管敷设的室外电缆,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地下室时,宜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入口处设电缆井,并应在外墙处采用防水套管或相应的防水措施,备用套管应做好防水封堵。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 电梯

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8.2.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

8.2.4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

8.2.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

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电梯到达的最底层平面1.0m。

8.3 电动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8.4 家居配电箱

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不应安装在与卫生间0区、1区共用的墙体上。

8.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在户内阳台、挑板等处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源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他

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注:表中 序号1~47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8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

8.5.2 客厅、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餐厅、卧室、书房、阳台、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8.5.3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离水龙头间距不小于600mm。

8.5.4 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除外墙外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 m~0.51.0m。

8.5.5 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8.5.6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灯具、电热水器、排风机、洗衣机等AC220V用电设备及电源插座,不应安装在0区和1区内及上方。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应进入和穿过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无障碍照明。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9.3 应急照明

9.3.1 四层及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的,其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为50~100m 且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4 套内照明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顶棚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顶棚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5 照明节能

9.5.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9.5.2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9.5.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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