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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018-08-22 09:39来源:住建部关键词:建筑电气电气设备电气行业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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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其主要设备-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2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 m2~50W/ m2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宜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4 负荷计算

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20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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