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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监管局发文:从四个方面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

2018-08-16 10:02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增量配电配电网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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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响应能源局号召,从四方面简化优化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再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 

详情如下:

南方能源监管局关于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 〔2018〕102号)的规定,为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现就简化优化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

(一)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

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项目业主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只需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二)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

对于配电网是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且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只需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交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三)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

对于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只需提供最高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核准(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此电压等级配电网辐射出的低电压等级配电网核准(审批)材料。

二、简化优化相关负责人从业证明材料

配电项目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由股东单位派驻,劳动关系可保留在股东单位,但须在项目业主单位全职工作,并应做出相关履职承诺。

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配电项目,项目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由委托经营单位实际负责本配电项目的相关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可保留在委托经营单位,但须在本项目全职工作,不可一人兼任多个配电项目负责人,并应做出相关履职承诺。

三、简化优化配电区域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许可证中载明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主要依据,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不作为必要条件。

项目业主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项目业主在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取得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且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的变更。

四、简化优化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须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电力用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同时,不对配电营业网点的数量及各网点覆盖范围做具体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已有营业网点可满足现有电力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且具有后续营业网点可覆盖全部配电区域的建设规划即可。

联 系 人:肖建仁

联系电话:020-85125217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8年8月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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