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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附文件)

2018-08-07 15:34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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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采购形式和方式)

公共机构应对照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周期,组织政府采购并签订合同。

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耗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基准能耗计算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在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的期间能耗数据中核算,以能反映项目年度实际用能情况,并按照实际能源单价换算相应的年能耗费用。

新建建筑的基准能耗,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能耗模拟的方式进行测算,该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测算结果应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条(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以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参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进行节能量核定。

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节能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章国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资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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