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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8-07-23 09:09来源:工信部关键词:智能制造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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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管理,规范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活动,工信部研究起草了《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满足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49 号),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供应商实行公告管理,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财务数据真实可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每年不少于 5000 万元,并经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合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应根据项目建设方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有效运行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第三章 专业技术服务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应提供咨询规划服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建立专业的咨询规划团队/部门,熟悉用户的行业知识、技术,具备项目规划经验。

(二)应根据用户智能制造需求,提供咨询规划报告,包括:项目目标、技术路线、可行性论证、投资实用性和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工、设备、物料和外包服务等内容的总体要求。

第十条 供应商应提供方案设计服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用户要求形成功能和造价约束,进行需求确认,形成会签文档。

(二)硬件系统集成方案应建立仿真分析模型,给出数据采集、分析和生产控制仿真优化方案等。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技术架构图、电控原理图、接口和协议、数据字典、软硬件部署图、系统扩展和重构技术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文档等。

(三)软件系统集成设计方案应明确各系统和模块的功能、性能、输入/输出项、流程逻辑、接口和测试计划。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软硬件部署图、IT 架构设计图、接口协议技术文档、数据交换标准、业务流程图、系统的测试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文档等,提供配套软件安装和网络部署方案,提出信息安全实施建议。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依据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实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现场实施团队,团队人员具有软硬件、工业网络的装配、部署、调试、检测和试运行能力。

(二)具有对高档数控机床与机器人、智能传感器与控制装备、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设备、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工业控制系统和制造执行系统(MES)、仓储物流系统(WMS)、企业资源计划(ERP)等工业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能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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