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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

2018-07-11 16:30来源:《中国电力》杂志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市场充电运营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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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盈利模式单一、投资回收慢等问题,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从降低运营成本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以及消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富余电力的可行性,提出了将充电设施用电需求打捆、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路径与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参与交易后的盈利空间进行了简单估算。该模式的应用,将显著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有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实现新能源产业与电动汽车产业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 电力交易 大用户

引言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社会资本争相涌入电动汽车充电市场。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已建成公共充电桩约21.4万个,高速公路快充站约1 500座,私人充电桩安装比例超过80%。

与社会资本竞相投入、市场迅速壮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当前充电设施运营模式还比较单一,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盈利能力差、回收周期长。在此情况下,部分充电设施运营商提出“以车养桩”、“以光养桩”等概念,通过将充电设施运营与其他经营业态相联系,创新商业模式[1-3],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整个产业的持续发展和良性发展。

充电设施建成后主要运营成本为电力,如能有效降低用电成本,就可显著增强充电运营商的盈利能力。目前,在国家深化电力改革的大形势下,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开展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已经开展的交易情况看,大用户的用电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充电运营商如能以大用户身份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将能有效降低成本,破解充电运营无法盈利的难题,促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

1 直接交易现状

1.1 电力交易机构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牵头组建了北京、广州2个全国性的区域电力交易机构,京津唐组建了全国第1个局部范围内的区域电力交易机构,河北、山东、江苏、重庆等各个省(区、市)也已分别组建了省(区、市)级电力交易机构。

1.2 电力市场主体及交易方式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时,可在任何一方所在地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当前电网公司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中小用户的代理。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主要方式有双边协商、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频次有年度交易、季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日前交易。早期直接交易试点主要为地方政府主导和组织的“点对点”交易,交易频次以年度为主[4]。经过多年探索,“多买方-多卖方”的集中交易模式目前已经比较普遍,在交易频次上也从年度交易扩展到了日前交易。

1.3 电力直接交易现状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不断增加,逐步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的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能源局官网相关数据,2016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约8 000亿kW˙h,电价平均降低6.4分/(kW˙h),减轻企业用电成本约500亿元;预计2017年交易规模预计同比增长50%,平均降价约5分/(kW˙h),新增降价金额200亿元[5]。

2 大用户准入条件分析

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经济实体;(2)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3)年度用电量或新增用电量应当达到一定规模。

电动汽车及其服务行业是国家政策支持的战略型新兴产业,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同时,市场内也不乏资金雄厚、财务状况良好的充电设施运营商。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不完全统计,2016年经营区域内充电设施用电量累计达到11.35亿kW˙h,从整体用电规模上看,完全满足大用户交易的准入条件。按照以往大用户交易中采用的年用电量2 000万kW˙h的门槛,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10个省市已满足独立参与直接交易的条件;若考虑年用电量5 000万kW˙h的高门槛,也有北京、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8个省市满足条件,如图1所示。2017年,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各省市充电设施用电量进一步增加,更多省市将满足大用户直接交易条件。

 

根据国网电动汽车公司测算,从2017年到2020年,接入国家电网公司车联网平台的充电设施年用电量将从3.9亿kW˙h增至69亿kW˙h,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60%,如图2所示。可见,无论是考虑用电量还是新增用电量,充电设施用电需求满足大用户准入条件都不成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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