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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对我市重点节能工程、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工程、清洁生产项目等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在节约能源方面,重点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工程;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方面,支持我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上,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首先是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主要支持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项目,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绿色制造主要包括绿色制造集成体系建设、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循环经济工程方面,支持范围包括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低碳环保装备和产品项目,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项目,“城市矿产”建设项目,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项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
各有关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节能改造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效率优先、公开透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扶持方式
第五条对节约能源方面的扶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
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工程。支持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参与节能改造工程。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按上述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参照国家或省市相关标准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四)其他节能相关服务
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审计、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节能宣传、节能技术推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四点范围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六条对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扶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1.主要支持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2.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二)循环经济工程
1.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低碳环保装备和产品项目;
2.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项目;
3.“城市矿产”建设项目;
4.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项目。
(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1.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工程项目;
2.重点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3.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
4.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服装、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
6.以城市垃圾及畜禽粪便、林业三剩物、果壳、果皮等大宗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7.通过工艺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及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
1.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2.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项目,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
(五)绿色制造项目
1.开展绿色制造,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主要包括绿色制造集成体系建设、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
2、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以上除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照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五点范围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七条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具体扶持措施按《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7〕374号)》执行。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公共机构;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效果。
第十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当年我市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补助标准,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请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总投资;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支付凭证;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提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三)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以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市经信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支持重点等情况,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拨到企业。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领域相关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市经信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调整政策和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4〕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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