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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发布 偏差电量2019年以后不再区分电压等级

2018-04-27 14:07来源:东北能源监管局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中长期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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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辽宁电力市场机制、规范电力交易行为,在总结前期市场运行经验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各市场成员意见,制定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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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用电量通过市场购买,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二、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的,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和实际成交价结算交易电量。电力用户超交易合同在  5%以内的多用电量,按照成交价结算,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超交易合同  5%以外的多用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对应的电网销售电价结算,按年度双边交易实际成交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差额绝对值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三、电力用户欠交易合同用电的,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和实际成交价结算交易电量。电力用户欠交易合同偏差在  5%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 5%的少用电量,按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与年度双边交易实际成交价差额绝对值的 2  倍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不对电网企业进行补偿。

四、一家电力用户对应多家发电企业的,按照各发电企业合同电量比重计算偏差电量。

五、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偏差电量,2018 年暂区分电压等级、用电类别后以售电公司为整体处理偏差,2019 年以后不再区分电压等级。

六、电力市场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对年度交易合同提出调减要求。电力市场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 15  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

七、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和供热要求。现阶段,在役机组之间的非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应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注册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签订入市协议。交易结果与入市协议共同作为交易合同组成部分,交易结果经交易平台统一发布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九、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结果签订三方电费结算协议。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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