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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在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后其用网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5.满足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及根据甘肃省产业发展实际确定的其他原则,具体按照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实施细则纳入。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交易机构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
(二)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三)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包含参与市场部分)、电网安全约束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四)合同电量转让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小容量机组。
第二十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自备电厂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4.自备电厂年度转让电量不得超出其年度自发自用发电总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二)新能源企业准入条件
纳入规划并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太阳能、风能发电企业。
第二十一条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并网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量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进行市场交易,但不得同时开展两种交易。
(一)以发电企业身份和新能源企业开展发电权转让交易,转让后减发相应交易电量,并向电网购买电量。
(二)以用户身份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即自备电厂减发自发电量,减发部分向电网购买,视为用网电量,在满足用户侧准入条件后参与直接交易。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市场化电量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甘肃省电力交易机构对其他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需重复注册。甘肃省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
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电力主管部门联合或指定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违规履行定期披露报告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由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欠费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相关方。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退出市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恢复正常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适时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第三十条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交易可在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第三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初期仅考虑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随着市场交易逐步放开,可将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纳入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在集团内部优先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及国家环保政策。
第三十二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并网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计划内自发自用电量向纳入规划的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转让发电权的交易。自备电厂应综合自身装机、生产能力、设备状况、检修安排、用电情况等,向电网企业提出年度自发自用电量计划及参与交易电量规模,电网企业审核后报甘肃能源监管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联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部分或全部电量,事后补充签订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及电力交易机构,代发电量的机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及国家环保政策。互保协议不包含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电网安全约束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随着市场交易逐步放开,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
量时,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事后补充签订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及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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