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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本市各行业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二、支持方式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的相关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出申请时首次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五、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样表见附件);
2.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申报单位已取得的有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4.认证单位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资质文件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5.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六、材料受理窗口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王茜茜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23112730
李鹏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23112700
(三)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七、重要声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能源管理体系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7〕12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和《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沪经信节〔2017〕677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验收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要求达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沪经信节〔2017〕677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一)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5、投资主体(企业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二)申请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期间园区总能耗不低于10万吨标煤(不包括已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补贴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
2、接入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规上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规上企业数量的50%,年综合能耗不低于园区总能耗的50%。
3、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5、投资主体(园区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应遵循“常年申报,常年验收,集中拨付”的原则,项目验收申请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后提交我委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
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对申请表(含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及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后,由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审核,审核结果由我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上海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表格样式见附件1);
(二)上海市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表格样式见附件2);
(三)上海市企业(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报告样式见附件3);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五)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设施设备数量和金额等明细情况,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低于100万元的,提供项目发票(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于左侧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五、材料受理窗口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王茜茜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23112730
李鹏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23112700
(三)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市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六、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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