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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九)加强工业节能增效。加快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参与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在重点耗能行业中全面推行能效对标,从单位产品能效领先企业中遴选推荐能效领跑者,加快行业整体技术进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突出淘汰落后产能刚性约束。加快企业节能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工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节能信息化改造,进一步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水泥综合能耗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合成氨综合能耗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十)强化新建民用建筑节能。逐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7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2020年起,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调查并制定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计划。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示范转向区域示范。推广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的适宜技术,提升绿色施工水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十一)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大力发展铁水、公铁、空陆联运和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推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规划发展模式,促进低碳出行。提高铁路电气化水平,全面推进货运车型、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先发展并推广应用环保、高效、低耗的新能源车船,重点提高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节能环保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比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7%,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2%。扎实开展绿色公路、绿色港口建设,推进生态工程技术在设计、建设、营运和养护等全过程的综合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加快推进机场廊桥接电工程,减少飞机等候期间燃油消耗,构建绿色机场。
(十二)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开展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在商贸流通和物流企业推广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标准周转箱循环共用、绿色包装循环利用,鼓励新能源配送车辆应用。贯彻执行绿色商场、绿色饭店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继续开展《节约型餐饮》省级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推动餐饮企业加快转型。加快绿色仓储建设,积极采用各类设备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支持仓储企业利用仓库屋顶进行光伏发电,鼓励开展仓库节能照明系统改造,加快智能设备和节能新技术集成应用,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十三)抓好农业农村节能。加快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和渔船更新改造,加强节能农业机械、节能降耗渔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机械。发展农业节能大棚,“十三五”期间,每年新增连栋温控大棚5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连栋温室大棚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解决农村照明、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推动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工程,积极开展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示范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大力推进农村光伏电站建设,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以管道气和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方式,推进农村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散煤使用量,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用电服务,引导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到2020年,农村地区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
(十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在党政机关办公和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新建建筑,率先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浅层地能、空气源、绿色照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产品和技术。推动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应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完成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由市级监管和考核,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监管和考核。将能耗较高的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各级重点监督管理考核范围,突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智能化升级,严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市级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城市楼宇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将市县两级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积极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每年开展在用锅炉能效测试20家以上,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全覆盖。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燃煤工业锅炉、电动机系统运行效率达到75%以上。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七)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新增耗煤项目、高耗能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淘汰工作。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2020年前,全面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企业自备机组和循环流化床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控制重点流域排放,深入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调蓄初期雨水,多元补充河道生态需水,建设重污染入湖河流河口湿地,保障入湖水质。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应用,实现畜禽养殖业总磷、总氮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与控制。汇入巢湖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南淝河等入湖河流水质明显改善,杭埠河、丰乐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等河流水质保持优良;巢湖东半湖水质达Ⅳ类标准,西半湖水质达Ⅴ类标准,湖体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继续做好巢湖蓝藻应急防控。巢湖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十八)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清洁化生产技术的革新与应用,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提供制度保障。在全面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13个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出,源头和过程控制优先,末端治理应经济可行”的原则,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新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总量指标,实施区域内倍量削减替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第二次工业污染源普查,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检查和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鼓励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废水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有效降低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
(十九)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自201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持续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岸基接收配套设施建设,有效遏制船舶和港口排污现象,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7年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新建港口、码头要同步配套建设使用岸电系统,配备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推广应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8年底前实现港口岸电全覆盖,实现港口绿色运营。推进皖江与巢湖水运应用LNG综合示范区建设。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
(二十)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2017年底前,合肥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村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建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0年,建成4座日处理量达1000吨的全密闭环保式大型垃圾中转站。加强垃圾焚烧处理,在肥西、长丰、庐江、巢湖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解决偏远地区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问题。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县城、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中心村达到80%。加快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治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按照《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
(二十一)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力争2020年化肥与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20%以上。统一规划实施农村和农业污水处理、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垃圾清运等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到2020年,完成新增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力度,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解决规模养殖场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全域全时段禁烧,大力推进秸秆工业原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各种类型开发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废物管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提供“嵌入式”服务。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现有热电厂进行分布式能源升级改造,发展以天然气为主、建筑光伏应用相结合的区域能源中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二十三)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和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制度。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建筑垃圾回收网络,基本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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