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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微电网管理办法》

2017-09-11 09:08来源:山东欧姆电力团队关键词:并网型微电网建设微电网建设能源局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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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并网管理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网并网相关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标准,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电网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制定公布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

第十三条微电网并网前,应由运营主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市场规则有关要求,与并入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

【注:在并网问题上,一是并网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制定;二是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由省能源管理部门制定;三是要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微电网运营主体(或委托专业运营维护机构)负责微电网内调度运行、运维检修管理,源-网-荷电力电量平衡及优化协调运行,以及与外部电网的电力交换。

第十六条微电网运营主体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微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不低于同类供电区域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微电网的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

【注:电网公司配网可靠性未来要与小型微电网进行对标,具有一定挑战,建议设立较高的并网门槛。统一调度的前提条件是“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并非所有的调度工作都“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并入电网的微电网可视为可中断系统,不纳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对电网企业的考核范围。

【注:为电网减压,也是给微电网的自主行为松绑,双赢措施。】

第五章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承担微电网内的供电服务。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通过配电设施直接向网内用户供电,源-网-荷(分布式电源、配网、用户)应达成长期用能协议,明确重要负荷范围。

第二十条微电网运营主体要鼓励电源、用户积极参与负荷管理、需求侧响应。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注:微电网与多能互补的紧密结合,将以小型微网的模式出现,也符合用户实际需求,一切基于需求。】

第二十一条微电网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第二十二条微电网运营主体负责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换,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量的输配电费用。相应的价格机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注:交易电量的价格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电力电量交换是相互的,是“双向”的,电网公司要防止发电企业或其他业主单位通过小型微网方式倒送电和争取上网补贴,卡住“最高年交换量”数据。】

原标题:山东欧姆电力团队对《微电网管理办法》的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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