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增量配电网投资管理思路类似,《试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另外微电网投资面向社会各类资本是公平的,《试行办法》特意强调了电网企业也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但是关于微电网的投资运营需要独立核算,不得纳入电网公司准许成本。
关于微电网项目的融资方式,除一般的银行贷款外,《试行办法》加大了债券融资方式对微电网商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同时微电网投融资可以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试行办法》肯定了微电网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对于微电网创新融资模式、提高项目经济性和可复制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商业模式 提高微电网投资价值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微电网的市场价值往往局限于提高用户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中发“9号文”强调了放开配售电业务,这也为微电网发展合理的商业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试行办法》根据并网型微电网自身技术特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对微电网商业模式做出了指导性说明。
首先,微电网可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面向用户开展售电业务。《试行办法》指出,微电网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其次,微电网可以根据用户冷热电需求和网内分布式能源建设,开展冷热电综合能源服务。《试行办法》明确鼓励购售双方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再次,微电网除面向用户提供一般性的供电服务之外,还可以为重要用户提供高可靠性的供电服务。微电网在外部电网出现故障时可以孤网运行,《试行办法》要求微电网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面向重要用户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将是微电网区别于一般配电网服务的主要特点。
最后,微电网可利用“源-网-荷”统一管理的优势成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提出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而《试行办法》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其中包括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等。因此,在电力市场中参与辅助服务也将是微电网未来的盈利点之一。
合理主体身份 利于微电网参与市场交易
由于包含发电单元和配售电单元,并网型微电网一般来讲既具有发电主体属性又具有售电主体属性,如果严格按照发电服务、配电服务、售电服务去考虑微电网与用户之间的市场关系,将非常复杂,难以界定其主体属性并将同时面临技术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试行办法》指出微电网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即《试行办法》将微电网定位为售电主体身份。
这个定位非常合理,虽然微电网包含分布式电源,但在批发市场上微电网仍然是以售电公司的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责批发购电事宜,而面向用户售电则是微电网售电公司的零售电市场行为。
以“诠释配电物联网架构体系,推动能源互联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19年(第三届)中国配电技术高峰论坛于2019年6月26-27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本次高峰论坛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联合主办,国网上海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力
>>更多新闻排行榜
关闭
重播
关闭
重播
版权所有 © 1999- 北极星输配电网 运营: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告总代理:北京瀚鹏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证080169号京ICP备0900330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458号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