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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背景下民间资本投资电力领域的模式与策略

2017-08-11 13:37来源:中国能源网作者:杨贺龙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PPP模式增量配售电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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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尝试探索售用电领域,售电与用电相融合发展电力增值业务。

售电公司的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核心业务——购售电交易,即从批发市场或者发电企业和其他售电企业购电,向用户售电。二是增值业务,如向用户提供优化用电策略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民营资本成立售电公司,不能只做简单的购售电代理,要想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创新服务体现价值。如美国的Opower公司通过数据分析,帮助用户节能而获得增值服务收益等。未来售电与用电服务可相互渗透融合,售电公司应重点拓展需求响应、用电管理、用能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

四、民间资本投资电力领域所需支持

1、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融资保障机制

政府应建立电力行业的守信行为奖励机制、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和跨地区和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同时,对于政府支付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如PPP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部分应通过人大决议后列入中长期财政预算等。这不仅是对民间资本投资电力行业的收益保障,更是对其市场化融资的基础保障。许多金融机构针对PPP项目的融资就一个条件:只要项目入库并将支出责任部分纳入政府中长期预算,就愿意给予社会资本方放款,而不需要社会资本方另行通过股东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再做融资保障。

2、明确相关政策细则、完善投资准入制度

针对目前民间投资和电力行业政策本身可能存在的不完善或操作性不足问题,以试点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区域进行先行先试。同时,践行“小政府、大平台”理念,让政府从资金的“主导者”向“引导者”过渡,只做规则制定者,管理重点要放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让市场主体充分竞争。

此外,在政策制定上,对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竞争性业务,制定针对民营投资准入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民间投资合法利益和公平竞争机会,从融资、信贷额度等各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

3、建立产业监管框架、健全投资退出机制。

从分块环节管理向全产业链综合服务考核过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要求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从面向单一环节的监管转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并完善项目全周期过程评估和绩效监管体系。

另一方面,应健全投资退出机制,特别是国资退出后的遗留问题。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利益诉求和社会责任上的平衡法则不同,因此,在竞争机制设计、历史问题处理、优惠政策制定等方面应综合考虑、妥善处置。

原标题:中建政研:新电改背景下民间资本投资电力领域的模式与策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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