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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部电力法规下月正式实施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都规定了哪些问题?

2017-06-20 14:5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供电设施智能电网电网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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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要追溯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用电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适应和满足当前的供用电秩序管理需求,导致电力管理长期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难题,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缺位问题、供电设施规划问题、用地补偿问题、线树矛盾问题、窃电问题等等。出台这样一部《条例》,对新环境、新形势下的供用电法律关系作出及时的调整和规范,将更有利于规范供用电行为和加强供用电管理。

在供电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过去老旧的住宅区由于缺乏对供电设施用地的预先规划,导致供电设施设置不合理、难维护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条例》明确了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由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同时,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区等建设过程中应当预留供电设施位置;新建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售电设施建设规划,将很好地解决过去的问题。

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供电企业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针对用地补偿问题,《条例》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必须使用他人土地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有关土地权属人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规定,有关土地权属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条例》比上位法更加注重保障用户合法权利,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需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对用户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量记录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对于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于一旦发生停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条例》特别规定了重要电力用户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7号)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质监、海洋、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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