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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2017-06-16 08:55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交易广州电力交易电力交易规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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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一.交易规则编制背景

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414号),以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章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开展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促进省间余缺调剂和清洁能源消纳,逐步推进南方区域市场融合。

为了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做好区域电力市场的现行者和设计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动思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协同,超前谋划跨区跨省市场与省区内市场衔接方式,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经市场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讨论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5月19日收到同意印发规则的复函。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于6月6日正式印发规则,出台了我国区域电力市场首部“宪法”。

规则承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精神,同时紧密结合南方五省区基本情况,旨在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交易秩序,以市场机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二.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印发实施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共十五章七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本规则编制主旨,适用范围为南方五省区内各类型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第二章术语定义。明确了购电、售电、输电三类市场主体,明确了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市场化交易、富余水电的定义。

第三章市场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共设计有四类交易品种,依次按照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的次序组织交易,调整次序则反之。

第四章价格机制。明确了跨区跨省输电价的定义、线损电价折算方式。

第五至八章具体说明了四类交易品种的交易组织方式。其中月度协议计划是东西部电网公司之间年度购售电合同逐月具体落实的协商交易,并要求依据本规则制订月度协议计划后,由各省区电网公司及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协议内电量分配到发电厂,明确协议计划的执行主体。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是东部火电企业转让发电合同给西部水电厂,并支付代发电费的交易品种,可以采用双边协商转让或集中竞价转让。关于集中竞价转让方式,按照发电合同出让、受让方分别按照申报代发电价排序,采用统一出清的价格机制。月度集中竞价是西部电厂与东部用户及售电公司集中撮合的交易品种,按照购售电双方分别申报价差排序,采用统一出清的价格机制。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是以东部电网公司作为购电主体挂牌电量电价、西部水电厂摘牌的交易品种,在月度协议计划及市场化交易完成后西部仍有富余水电时,作为电网公司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职责的保底手段,挂牌定价方式参照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或送受电省内市场均价确定。

第九章安全校核。明确了南网总调牵头组织各级调度机构对各类交易计划汇总后进行安全校核。

第十章交易执行。规定了调度机构在调度计划编制及执行工作中的偏差记录、应急处置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章计量和结算。规定了电量计量关口设置原则,明确了跨区跨省交易电量中按照富余电能增量挂牌、集中竞价、发电合同转让、协议计划的优先次序分割认定及结算的原则,并明确了各省区交易中心负责省区内市场主体结算。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规定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定期向各市场主体公开和披露交易成交结果、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偏差电量责任认定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章偏差电量处理。规定了跨区跨省送受电执行偏差应具体落实到责任主体,并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有关偏差电量处理原则结算,各省(区)交易中心统一按照本省(区)市场规则对本省区内市场主体的省内偏差电量处理并实施考核及奖惩。

第十四章交易费用收取。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收费办法,由市场管委会审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设置哪些准入条件?

解答:规则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位成规范、公开、透明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服务平台,认可各省区已经准入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另设限制条件。

首先,规则适用范围涵盖南方五省区,不仅适用于南方电网供电区域,也同样适用于地方区域电网的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

其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在满足本省区市场化交易资格的前提下参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跨区跨省交易。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规则贯彻落实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交易平台对售电公司开放、注册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在各省区注册的售电公司通过注册信息共享后均可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问题二:规则如何促进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

解答:规则设计有灵活多样的月度交易品种,可以适应市场化机制建设和清洁能源保底消纳的双重任务要求。

为有效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2017年重点水电跨省区消纳工作方案》(发改运行[2017]914号)等政策要求,完成市场机制建设和清洁能源保底消纳的双重目标,本规则是建立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设计的交易品种以落实政府间框架协议的“月度协议计划”为基础,以及“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市场化方式,共四类交易品种,从计划+市场两个维度最大力度消纳西南富余水电,兼顾调剂余缺。

首先,月度协议计划是体现清洁能源优先保障消纳的首要措施。年度购售电合同以送受电双方协商的形式最先固化为月度协议计划,在所有交易计划中安排最优先执行,送受电责任落实到电厂,建立权责清晰的管控机制。

原标题:6个热点问题,权威解答在这里!|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规则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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