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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双积分政策采用并行管理方法

2017-06-14 10:41来源:中国新能源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积分新能源乘用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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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编:1008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13日

附: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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