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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电网建设的通知

2017-05-09 15:28来源:辽宁省阜新市政府关键词:电网结构配电网改造农网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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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阜新电网建设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结合阜新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电网建设升级,进一步优化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结构,提高66千伏电网供电能力,提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装备水平和安全、优质供电能力。同时,通过不断深化政企协同配合工作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持阜新地区电网建设良好局面,为阜新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各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调整、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阜新供电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以及城市配电网改造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县区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阜新供电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由项目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电网建设项目跨县区的,由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项目开工前,涉及征地动迁工作的县区政府与阜新供电公司共同核实确认变电站和输电线路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树木砍伐、房屋动迁、坟地迁移、青苗补偿等实物量。在此基础上,电力企业依据相关补偿标准规定,按进度将补偿款拨付到涉及征地动迁工作的县区政府,由其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工作。

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及其他重点电网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和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杆)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时,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阻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阜新供电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建设,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电力设施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各项行政许可落实。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设施和设备加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从事兴建建筑物、种植和砍剪树木、大型机械通过等施工作业行为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会签、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交警部门在办理大型车辆(吊车、自翻车、水泥泵车、铲车等)年检时,将电力设施保护手册下发到驾驶员手中。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体局,市检察院,各县区政府,阜新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阜新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对阜新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加强领导小组对全市电网建设的工作指导,研究解决全市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区也要对本级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继续加强本地区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各县区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查推进电网建设进度,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的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阜新供电公司每月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安全情况及电网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各县区供电分公司每月向县区级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电网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市、县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建立协调联络人制度。为根本解决电网建设存在的征占、补偿、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中的受阻问题,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名总体协调人(随人事调动动态管理),以确保电网建设有序推进。

(三)建立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电网建设责任状的实施情况,同时对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及其他重点电网项目进行督查,确保电网建设有序开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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