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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的企业 得好好读读发改委第2号令了

2017-03-24 08:40来源:第一电动网作者:肖莹关键词: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申请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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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发改委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这个政策和汽车圈有关系吗?当然有,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申请就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申报。那么准备申请资质的企业们可要好好读读这个政策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是为了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的贯彻落实,发改委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进行了修订,并补充了备案管理的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准备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可参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进行准备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申请方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是仍需要先向地方发改委提出申请,通过后,再由地方发改委向中央递交申请。

在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这意味着发改委可能将不再核准燃油车生产企业,想通过申请资质进入造车队伍的企业就必须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

截止目前,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目前已经有11家企业成功申请,据第一电动网记者了解,2016年共有12家正式申请,其中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长城华冠、奇瑞新能源、敏安汽车、万向集团、江铃新能源、重庆金康、国能新能源、知豆11家获得资质,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条件不满足被拒。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理事长张书林在一次会议上介绍,2017年已经有3家左右企业正式提出了申请。总结申请资质的企业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传统汽车生产企业资本化改造、汽车专门研发机构、汽车零部件企业、有汽车生产基础以代工方式生产的企业、从传统汽车企业走出的技术人员成立的公司,海归的技术人才组建的研发团队、中外合资企业、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购买国外公司技术到中国建项目的企业等。

政策原文公告如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原标题:申请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的企业,得好好读读发改委第2号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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