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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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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昨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一条加急通知,内容为《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文特整理如下: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加急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的要求,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初稿)起草和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相关工作,经我办修改,形成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送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2017年3月15日14:00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我办,过时无反馈视为同意。

此件在我办门户网站同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联 系 人:范立秋 联系电话:0871-63011555

传 真:0871-63011560 电子邮箱:fanlq@nea.gov.cn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第97条规定,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日为周期的电力交易。

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优先发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云南省内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称为市场主体。条件成熟的境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交易。

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市场交易应符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定,并对交易申报数据准确性、交易成交及结算结果负责。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政策适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执行。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按照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含框架协议内的跨省跨区电量)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所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须包括分月电量和电价等要素,鼓励签订带负荷曲线的购售电合同,执行厂网间购售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根据政府授权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一)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参照电网企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办法;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网原因发生非停或非计划检修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政府授权的电网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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