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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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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八条 每月中上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或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四)次月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九条 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的意向协议,并且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

第五十一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十二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当日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第五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三条 每月中下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或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四)次月各电厂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四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六条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十七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六节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八条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开展省内电量交易。

第五十九条 满足日计量要求的市场化用户自愿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申请,核实通过方可参与。售电企业只能代理有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的用户参与日前电量交易。

第六十条 开市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日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次日发用电量、电价(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电力用户次日用电需求超出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的部分,方可参与日前电量交易。用户日计量数据能够采集时,用户日前增量申报基准值=[用户月度交易总成交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月度交易累计完成电量]/本月剩余天数。用户日计量数据无法按时采集时,用户日前增量申报基准值=[用户月度交易总成交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本月天数。

第六十一条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12时前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安全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当日18时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七节 月度合约转让交易

第六十二条 每月中上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上月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及执行偏差责任认定。

第六十三条 电厂月度上网电量结完月度所有合约电量(含各类交易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后仍有剩余电量则为超发电量。如因上网电量不足,造成月度交易电量未完成,则为少发电量。月度合约转让交易在有超发和少发电量的市场化电厂间开展,依次开展合约协商转让交易、同一发电集团合约转让交易。

第六十四条 合约协商转让交易是由有超发电量的市场化电厂与少发电量的市场化电厂自愿协商进行合约转让交易,优先转让自身原因少发电量。

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买入合约价格等于卖出合约价格。

第六十五条 合约协商转让交易结束后,对隶属于同一发电集团的少发电量和超发电量进行合约转让交易,优先转让自身原因少发电量。

当集团少发电量小于超发电量时,少发电量全部成交,按超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超发电厂的成交电量;当集团少发电量大于等于超发电量时,超发电量全部成交,按少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少发电厂的成交电量。

少发电量市场化电厂的合约出让成交价格为自身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电量(不包含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的合约电量)的加权平均价,超发电量市场化电厂合约承接价格等于合约出让成交价格。

第八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且跨省跨区受电省(区、市)具备消纳条件时,或受电省(区、市)需要紧急支援交易时,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协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跨省跨区交易相关规则组织跨省跨区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

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必要时可按照月度集中竞价规则开展省内临时交易。

第七章 安全校核和交易执行

第一节 安全校核

第六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和合同调整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调度机构均有为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涉及本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服务的义务。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六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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