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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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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采用价差定价的方式撮合成交;

价差=购电申报价(上网侧)-售电申报价

售电成交价=售电申报价+价差× 购电成交价=购电申报价-价差× 其中, 、 为价差分配比例,0≤ ≤1,0≤ ≤1, + ≤1。 、 定为0.1,购电成交价和售电成交价之间的剩余价差收益纳入结算平衡机制。

按价差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对象、成交电量、成交价格,价差为负不能成交。价差相同时,按以下原则成交:

一个售电主体(售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厂,下同)与多个购电主体(购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购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按照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一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售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按照申报电量比例分配购电主体申报电量。

多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第三十条 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电量、送出价格由送受两省(区、市)政府协商确定。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送出价格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形成。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电厂侧结算价格由受电侧落地价格扣减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倒推确定。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合约转让交易价格为合约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约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电量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电量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增量挂牌交易除外)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根据市场实际供求关系设定申报价格上下限。最低限价暂定为0.13元/千瓦时,最高限价暂定为0.42元/千瓦时;增量挂牌交易不设限价。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顺序:

(一)预测省内优先购电量。省内优先购电量包括省内优先购电用户用电量和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用电量。

(二)确定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政府间签订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三)确定电厂优先发电计划。根据省内优先购电量和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规模,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电厂优先发电计划,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

(四)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包括省内年度双边交易和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

(五)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计划、年度双边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

第三十五条 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年度、月度交易时,优先开展省内交易,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

第三十六条 日前电量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市场买卖双方进行次日发用电量申报交易(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

第三十七条 合约转让交易原则上在合约电量执行后,以月度为周期组织开展,解决市场主体的合约执行偏差。目前,在电厂间以合约协商转让交易、同一发电集团合约转让交易的方式组织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逐步扩大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调整交易品种和交易周期。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鼓励约定发电曲线。

第三十九条 根据确定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和有关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签订上述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并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一条 每年12月初,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或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四)次年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和价格。

第四十四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四十五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初始成交结果。

市场主体对初始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当日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初始成交结果确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具备签订电子合同条件时,应签订电子合同,不再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年度交易双边合同时,不得自行更改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的初始成交结果。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前,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对电厂年度双边合同的次月电量进行安全复核,并以月度安全复核后的电量作为最终成交结果。

第四十七条 电厂双边合同电量不超过按装机等比例原则所分配的电力外送通道平均送电能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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