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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考评办法

2017-01-13 15: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监管电力监管统计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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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江苏电力监管统计工作,调动电力企业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电力监管统计质量, 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监管统计工作,调动电力企业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电力监管统计质量, 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监管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以及电力企业统计基础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依法纳入监管统计范围内的江苏电力企业和统计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条 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考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并自觉接受电力企业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报表报送情况和电力监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一)依法纳入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范围的电力企业应做好日常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本单位统计工作,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统计人员。

(二)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和报告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统一通过“江苏电力监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电力企业应按照报表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格式和随意增减报表内容。

(三)电力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电力监管统计资料,完成规定的统计工作任务,并加强对报表数据的审核,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拒报,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表上报后,原则上不能重报。

(四)电力企业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开展电力监管统计工作,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统计培训、统计工作会议等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力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考评方法。

(一)定性考评。定性考评主要对电力企业统计法规遵守情况、统计制度健全情况、统计工作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统计人员配备情况、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二)定量考评。定量考评主要对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三项主要指标,以及统计分析报告完成情况和报告完成质量等进行量化考评。

第七条 考评结果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为90分及以上,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第八条 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单位中评选。江苏能源监管办定期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各电力企业和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考评结果对纳入监管统计范围的电力企业和统计人员进行奖惩。

(一)奖励。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考评情况对电力监管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建议有关电力企业对受表彰人员进行奖励。

(二)惩罚。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考评情况对电力监管统计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虚报、拒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江苏电力监管统计考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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