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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印发 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新时代

2017-01-12 08:29来源:电力市场研究作者:叶岷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大用户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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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中的亮点很多,创新也不少,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必是其中之一,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能源体制革命中电力交易、运行、消费革命的重要部分,也是基本规则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规定,这就需要相关各方都深刻认识到用户全电量进入交易对现行交易的改变和影响,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因为基本规则已经开启了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的“新时代”。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其中提出“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新增加对用户全电量进入的规定,笔者现就学习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后的思考供大家批评。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叶岷)

一、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意义重大

不管是原电监会2009年印发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及合同示范文本,还是在这个基础上各省出台的大用户直接交易规则都是部分市场电量的交易,发电和用户都有计划电量来兜底,市场交易有利用户就参加,国家和地方也将之当作鼓励的调控手段来用,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阶段。

随着全国直接交易从零到占比到10%左右,本轮电改开始就要求新核准新建机组再不安排计划电量,再到现在基本规则要求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可以认为是明确的市场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慢慢转到规范市场发展的道路上来了。

有点像股市中的由原来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种同质不同价的“两张皮”模式,除了争取上市那一下外,平时流通股市值变化对非流通大股东的经营来说关系不大,但现在都变为市场流通股了,基本同质同价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关心能不能上市的一锤子买卖,而不关心自己股票市值日常变化了,要不说不定一不小心就被控股了……说偏了扯远了,也就是说电力市场交易不再是“无风险获利”优惠交易了,而是到“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阶段了,用户也将不只是关心能不能多参与市场交易,而是要关心如何能参与好市场交易的问题了。

二、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贯穿全文

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笔者认为是从头到尾贯穿整个基本规则的一条“暗线”,也可以认为本次基本规则不管是用户、售电成员准入,直接交易、跨省区、合同转让等多种交易品种全设定,月度交易成为必须,重点的偏差处理和电费结算方法,还是用户可选择方式参与的辅助服务等都是围绕着怎么能做好用户全电量进入交易而展开的。

一是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使得售电公司存在意义大增。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售电公司,但若还是按照原来的那种用户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并且市场电量优先100%结算,剩余偏差由目录电价兜底结算模式的话,售电公司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来自哪里。全国除了广东的上千家售电公司在工商注册后可能就不知道要干啥、能干啥、咋挣钱了,因为他基本没有任何优势,无风险交易中用户直接找发电谈就行,何必给售电公司中间费用,只能看看能不能代理小用户参与市场。

但若是全电量进入就不同了,偏差都要通过市场交易、合同转让、偏差考核等高频次、讲策略的市场化交易来处理,且没有固定明确价格来兜底了,这时候即便是大用户也需要专业售电公司来当作“滤波器”来过滤一部分市场预测和波动风险了。

二是合同转让交易方式写入本次基本规则就是为了降低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的交易风险。从2008年和2011年原电监会印发的《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到各省市的发电权交易规则等文件,基本都是对计划电量转让的规定。

而这次基本规则(对应过去的话主要是直接交易规则)却将合同转让写入,省内外的优先、基础、市场电都定位为合同电量,与征求意见稿中“应早于合同执行一周之前完成”相比也放宽了限制——“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3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并规定了合同转让交易可(要)进行年度、月度交易的时间以及双边、集中、挂牌等交易的方式,把合同转让交易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笔者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降低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后的风险,感觉以后直接交易就有点像股市中的一级市场,合同转让交易就是二级市场,合同转让交易必将越来越多,且最终发展出多种多样避险用的中长期电力金融化交易。

原标题:叶岷|开启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的新时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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