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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7-01-10 11:0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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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储能网从重庆市财政局获悉获悉,《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发布,对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补助,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市财政补助对象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方式比照中央财政。

补助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并实行逐步退坡。2016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详见附1。

三、申请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市内外销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本市整车生产企业。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本市销售符合国家及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市内外整车生产企业。

上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四、申报资料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1.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2.《推广应用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附2);

3.《推广应用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附3);

4.《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4)。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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