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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改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017-01-06 11:3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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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涵盖了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全过程,针对当前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化的措施,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以下为通知内容:

充电设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8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原文:

广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⒛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建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推动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和建立智能服务平台,促进充电运营服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协助做好充电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别”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六条

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各类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二)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⒛%、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

(三)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四)具各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⒛%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五)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建设公交充换电站。

(六)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各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各、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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