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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真实案例:线下建房人触电死亡 供电所长被判刑

2016-12-21 10:09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电力监管电网安全电力线下建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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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究竟还做不做用电检查,法院的意见是--》等几篇文章发表后,有小伙伴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用电检查特别是对用户安全监管的责任不应该由电力企业承担。观茶君对小伙伴的观点表示理解,不再分析,只是想提醒一下:裁判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法院怎么看、怎么判才是问题的关键。观茶君曾在电力法律观察里发过一篇旧文,分享的正好是一个与用电安全监管有关的真实案例,现再次发布于此,供大家了解法院观点时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触电案例,可参阅由观茶君律师团队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一书。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微信号 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

观茶君知道,在电力线下建房是供电企业非常头疼的问题。因为线下建房会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而且施工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造成施工人员的死伤。而一旦造成触电伤害,则几乎必然引发针对供电企业的民事赔偿诉讼。这种事并不鲜见。

但观茶君今天要告诉您的是,线下建房引发触电伤害事故的,可能导致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对,您没有看错,观茶君也没有说错,是!刑!事!责!任!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请您跟着观茶君看以下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电业局下属供电所所长,2012年9月份左右,村民李某家盖房子,在建房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进行线路巡查时,多次发现李某建房地点离高压分支线太近,没有下达电力监察通知书阻止建房,也未上报电业局阻止施工。2012年12月9日下午王某在给李某安装水管(水管是不锈钢),因操作不当,水管接触到高压电线,造成王某当场被击倒在地,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3年10月29日张某主动到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就自己在对辖区用电的电力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问题做了如实交代。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和李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判决原文可检索:(2013)正刑初字第405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供电所所长,在管理该辖区用电安全过程中,发现高压电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口头告诫,未采取安全有效的制止措施,造成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涉案事实,系自首,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震惊了吧?但,观茶君还要告诉您的是:类似上述刑事判决并非仅此一份!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渎职类犯罪。根据《刑法》397条之规定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特殊犯罪主体。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显然,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是否属于“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呢?实务中确有不同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法》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就是明确授权供电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因此属于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兼具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主体身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供电企业就是为用户提供电能的民事主体而已,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即使对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也仅是在行使私力救济的权利。坦率地说,观茶君更认可这种观点。

但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部分检察院、法院却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供电所长正是因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安全有效的制止措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运动员如何叫屈,但最终却还是要看裁判怎么判。观茶君在此郑重提醒供电企业:一定要履职尽责,切莫忽视安全用电的管理,尤其在违规建房现象普遍的地区。作为律师,观茶君建议供电企业加强人员的履职尽责教育,针对线下建房等行为,应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

1、加大巡视力度,及时发现用户线下建房等安全隐患;

2、发现建房等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建房人,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通过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附近活动人员安全隐患的存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3、督促线下建房人等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4、如建房人拒绝停工的,应上报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延伸阅读:电力企业究竟还做不做用电检查?看法院怎么说(附文件)

原标题:用电检查真实案例:线下建房人触电死亡,供电所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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