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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2-02 08:25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销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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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艾崇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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