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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开始,浙江就一直是试点省份,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一直是是我国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本文对浙江电力市场的基础和售电主体的准入准出规则进行了统筹,希望能够为售电公司在浙江电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供有效资料。
浙江电网一览
浙江电网是华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两交两直”特高压为支撑,以500千伏为骨干网架,分层分区运行较为坚强的输配电网络。浙江全省通过6回特高压交流线路,9回500千伏线路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及福建省电网相连。经历了2016年迎峰度夏严峻考验的浙江电网,运行平稳,电力供应正常,特高压的功劳不可小觑。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浙江电网新增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328座,变电容量1.24亿千伏安、线路1.15万公里。截至7月23日,浙江电网省外送入电量已达29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53%。2015年全年,浙江省接受区外来电67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9%。
浙江电力交易时间轴
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一次性批复核定了浙江、江苏、重庆三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浙江省成为继甘肃、福建之后,全国第二批核定输配电价的省市之一,其中110kV用户为0.098元/千瓦时,220kV用户为0.077元/千瓦时。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国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进入低谷期,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也被迫暂停。
2014年9月,浙江省经信委印发《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4〕453号),明确浙江省开展直接交易首次试点的基本原则、准入条件等问题。2014年10月,浙江省能源监管办公室印发《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14〕13号),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细则,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2014年11月,浙江省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首批试点,其中首批试点电力用户33家、发电企业19家,最终32家电力用户、12家发电企业达成直接交易,直接交易电量39.2亿千瓦时,交易规模占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1.1%。
2015年11月,浙江省经信委印发《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480号)。2015年12月,浙江省通过集中交易平台开展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杭州电化集团、福特、大众等344家电力用户与华能、浙能、大唐等11家发电企业达成直接交易电量148亿千瓦时,交易规模预计占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的4.2%。经省电力交易平台集中竞价,本次试点直接交易电价为434.6元/兆瓦时,即: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价(电厂侧)为415.1元/兆瓦时;用电企业直接交易平移价差为30.2元/兆瓦时。(注:1.直接交易上网电价(电厂侧)=直接交易电价×(1-过网综合线损率);2.平移价差=标杆上网电价-直接交易价格×(1-过网综合线损率);3.以上电价中含税、含环保电价。)
2016年5月,浙江省经信委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6〕159号)。电力用户准入条件放宽至2015年度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企业,以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工商企业。2016年6月,浙江省通过集中交易平台开展第二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公布了2016年度浙江省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配对结果,327家电力用户和12家发电企业达成下半年直接交易电量(上网电量)609.82亿千瓦时,交易规模预计占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的16.5%。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批复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同意浙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浙江电力直接交易(售电侧)的准入条件
(1)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的资本要求:(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3)电力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4)电力市场主体退出条件。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延伸阅读: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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