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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11-15 09:0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充电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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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近日获悉,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涵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内容,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退出机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则主要明确了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一是到2016年底,开工建设16座快速充电站,建成移动充电车快速取电点15处,争取建成充电桩1000个;二是推动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将为我市贯彻落实中共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34次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的,“突出抓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组件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着力打造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这一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支持。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围绕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发展,优先支持产业园联盟企业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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