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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10-19 09:2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能源管理能源消费节能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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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优化管理、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发改委修订完成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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