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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6-10-18 09: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安徽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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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安徽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积为极推动安徽省售电侧改革,完善安徽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特制定此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30万千瓦及以上并网自备电厂。

第六条电力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

2.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不得参与。

第七条售电公司

(一)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资产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最大年售电量=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其售电量。

(二)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其他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延伸阅读: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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