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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2016-10-14 10:1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直接交易重庆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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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重庆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制定本规则。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电力直接交易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经济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电改配套文件、结合国家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相关要求,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现将《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6年9月30日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以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全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第四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市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为直接交易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电力用户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申请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三)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年用电量300-500万千瓦时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四)符合以上条件,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电力用户可优先参与直接交易。

第六条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

(一)售电公司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延伸阅读:天津:关于2016年拟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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