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 包括:
(一) 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 运行、 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 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 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 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 接入和增容。
(四) 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 抄表、 收费、 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 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 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 检修和供电质量、 服务质量等信息。 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七) 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 增值服务。
(八) 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 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 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 配电区域内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 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 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配电网的配电价格、 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等用电, 继续执行所在省(区、 市) 的目录销售电价。 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由配电公司代收、 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 市)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 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第十八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一) 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 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二) 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三) 履行合同约定, 包括电能量、 电力容量、 辅助服务、 持续时间、 供电安全等级、 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 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四) 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 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 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电力用户, 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终止经营、 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 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 包括:
(一)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 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 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三) 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四) 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以“诠释配电物联网架构体系,推动能源互联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19年(第三届)中国配电技术高峰论坛于2019年6月26-27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本次高峰论坛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联合主办,国网上海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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