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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面临和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2016-09-06 08:25来源:能源与环保关键词: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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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率先推开,深圳、蒙西、云南、贵州、安徽、湖北和宁夏的试点方案和第一个监管周期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得到批复。在2015年“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试点制”,而其中的首要任务又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可见,输配电价改革的重要性和输配电价改革先行的必要性。

中央电改9号文对输配电价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是: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即准许收入)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这与以往的输配电价相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有本质的差异。

(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改变了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顺应电力市场化建设的要求过去,除了部分跨省跨区输电工程之外,我国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电网企业通过购销差价获得收益,即按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亦称为目录电价)向电力用户售电,按国家制定的上网电价从发电企业购电,购、售电费的差额即是电网企业的输配(售)电服务收入;对各电压等级各类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与当地平均上网电价(或煤电标杆电价)之差,被视为输配电价。

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的收入不仅与用电需求和用电量结构(即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的用电量比例)密切相关,还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有关。

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以后,发电企业竞价上网或与大用户及售电公司进行电力交易,成交价格与电网企业的收益无关,发电上网电价下降直接传导给电力用户,而不会给电网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电网企业要靠降低成本来提高其输配电服务的收益率,也为发、用电价格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二)建立先进的准许收入管制机制有利于保护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电网企业获取高额利润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服务总成本主要是与其输配电资产强相关的固定成本,除了输配电能损耗之外,与其实际输配电量的数量关系较小。因而,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电网企业,采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即准许收入的管制方式,不仅有利于保证输配电成本的回收,而且还可以避免电网企业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保护电力用户的利益。

(三)建立严格的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制度,有助于抑制输配电价水平上升

改革后的输配电价定价成本,是按照《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的用于输配电服务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按照电网企业的会计成本来核定,与输配电服务无关的投资也不能不列入,这避免了电网企业成本中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输配电服务之外费用和投资成本计入输配电价,促进电网企业降低无效成本、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电力需求增长明显放缓的新常态下,能够有效地抑制输配电价水平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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