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汇总一周光伏项目动态信息。1.国家能源集团签约湖南绿电直连项目4月9日,湖南中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签约聚酰亚胺薄膜绿电直连项目,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
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风光大基地建设进入加速期。国家层面,2026年初,国家能源局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全力推进第二、三批基地项目建设。备受瞩目的“十五五”规划109
日前,国能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纪委、泗县监委对安徽省售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吕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吕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日前发布,电力能源相关重点整理如下:加快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提速海上风电建设,建成华东深远海风
2026年4月1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分会(简称中电联中小企业分会)与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电研院)在北京组织举办了“中电联电力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征集走近北京电力经济技
4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通知指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增量开发与存量改造升级并举,统筹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扩规升级,力争2030年风电
(桂冠电力)广西桂冠山东公司莱州东源风电场增容改造工程风电场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CWEME-20260407LZ1-S001)公示时间: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到结束时间2026年04月20日一、评标情况1、中标候选人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4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持续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年推动投资稳定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推动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推动浑源、垣曲、
4月14日,山西省长治市武乡绿恒二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工程项目通过核准批复。该项目法人为武乡绿恒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动态总投资5452万元,其中资本金1090.4万元,占项目动态总投资的20%,由武乡
4月15日,滨海能源发布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指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滨海能源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53,464,078.77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253,464,078.77元,实收股本为222,147,5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十五五”时期美丽丰台建设规划(公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规划提出,全面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聚焦能源、产业、交通、建筑重点领域系统发力,健全温
4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及“两重”“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2025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多种政策措施,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2025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示,2025年我国有力有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用力、更加给力,加强与其他政策协同,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坚实支撑;2026年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2025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指出,加快推进全面绿色转型。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支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横
3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在3月9日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有关团组会上重要讲话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到“2025年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收官之年,这一轮的改革成效如何?下一轮国企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是什么?”国务院国资委企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展示集团公司2025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国华电微信公众号、网站集中刊发《2025年中国华电高质量发展成就综述》系列报道。本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12月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7年,初步建成重点优势行业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11月4日,中俄总理第三十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发布。公报多次提及能源领域。双方高度评价中俄能源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将进一步挖掘能源合作潜力,持续巩固全面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巩固深化全方位、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谱写新征程美丽海南新篇章争当美丽中国示范样板实施方案》,深化推进“无废岛”建设,结合海南实际,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华电新能首次上市新股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为21.86亿股、认购金额为69.53亿元,网上投资者弃购数量为823.09万股,网上弃购率为0.375%。经核查确认,共有41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883个有效报价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为101312500万股,网下投资者全额认购。另外根据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7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火电项目国能宁夏中卫电厂4×66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5号机组投运4月15日,国能宁夏中卫电厂4×660兆
2026年4月14日,北方工业大学胡长斌教授领衔的专家团队应邀赴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地区,对国网承德供电公司牵头建设的“水光储微电网”示范项目开展实地考察与深度技术交流。本次考察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4月17日,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昌林表示,相较于传统能源体系,新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4月14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依照本办法申报单位自行开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涉及的碳排放核算。已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五大发电陆续召开了一季度工作会,全都提到了“开门红”。其中,国家能源集团一季度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7%,10项主要生产指标全部同比增长;一季度,中国大唐发电量同比增加5.23%,实现一
近日,江西上饶东溪110kV输变电工程核准获批。一、为满足鄱阳县陶瓷工业园等区域用电负发展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近日,江西上饶吴楚220kV输变电工程核准获批。一、为填补上饶城东信江南侧片区220kV布点空白,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2024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4年第20号令,颁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并于2024年7月起施行。该规则上承《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下启《关于完善全国统一
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新时期持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发布。其中提出,双方同意,深化重点产业合作。
4月1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昌林出席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回
4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6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关于印发《上海市2026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6〕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邮箱: | |
| 所在地区: | |
| 行业类别: | |
| 工作经验: | |
| 学历: | |
| 公司名称: |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
扫码下载APP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