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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电力等七部门在《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及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关于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及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
本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近期价格收费监管工作的要求》、本市《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电力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的工作要求,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及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价红利落实原则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转供电主体2018年以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向终端用户清退多收电费,确保降价红利传导:
1.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费用总额加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总额超过向电力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2. 以固定价格方式多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
3. 将自身用电向终端用户分摊收费的;
4. 已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收取电费,重复向终端用户分摊收费的;
5. 向终端用户收取公用设施和损耗费用,未合理分摊的。
在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到位的前提下,转供电主体应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退费方式,可以将应退的优惠电费抵付今后应缴电费,或者直接退还用户。
二、降价红利传导方式
(一)降价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本市共降价7次,分别为:
2018年4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平均电价、大工业平均电价0.96分钱/千瓦时;
2018年5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平均电价、大工业平均电价0.77分钱/千瓦时;
2018年7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平均电价7.18分钱/千瓦时;
2018年9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平均电价7.8分钱/千瓦时;
2019年5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平均电价2.3分钱/千瓦时;
2019年7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平均电价5.8分钱/千瓦时;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户到户电价5%。
(二)操作方式
1. 2018年、2019年传导降价红利具体操作方式
考虑到2018年与2019年降价次数较多,时间跨度较长,情况较为复杂,转供电主体可结合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下列两种计算方式中的一种来计算需传导降价政策红利:
第一种方式:各转供电主体按照2018年至2019年上述降价标准情况,乘以当月终端用户实际电表电量,计算出需传导的降价政策红利金额。
第二种方式:如按第一种方式计算电费确有困难的,各转供电主体可将2017年12月单月平均电价(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减去2018全年的平均电价得出电价降幅,以电价降幅乘以各终端用户的电量计算出2018年的需传导的降价政策红利金额。2019年退费计算方法参照2018年。
2. 2020年传导降价红利具体操作方式
针对2020年降低电费5%优惠,国网上海电力已在电费账单上标明当月优惠金额,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所标示优惠金额,向各终端用户退还。
向各终端用户退还金额=电力公司优惠总金额/∑分表电量×终端用户的分表电量
三、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及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方式
转供电主体应按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国网上海电力缴纳电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向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分摊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
1. 分表电费
分表电费=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的分表电量
其中,到户平均电价=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总表电量
2. 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
转供电主体总表电费与分表电费的差额部分为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转供电主体可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向终端用户收取公共设施和损耗等电量分摊费用(以下简称“电量分摊费用”)。
电量分摊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向未使用公共设施的终端用户分摊公共设施费用。
双方既可以约定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收取电量分摊费用,也可以约定按照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但不得重复分摊。
电量分摊费用=总表电费——∑分表电费
单个终端用户需分摊的电量分摊费用=电量分摊费用×分表电量/∑分表电量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 关于合同约定。转供电主体应当通过合同、协议等与终端用户约定收取分表电费和电量分摊费用。其中,分表电费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应明确按照用户分表电量分摊,或者纳入物业费、服务费、租金等收取。现行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尽快重新签订合同。
2. 关于费用结算。转供电主体应基本固定抄表日期,并按月同用户结算分表电费和电量分摊费用。
五、关于信息报送
各转供电主体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分别向属地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报送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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